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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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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調偵字第13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原案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40號),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元與告訴人張瑋珊係 朋友,被告得知告訴人之和運租車之帳號與密碼後,未經告 訴人之同意,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1 日起至109年5月22日期間,先後利用行動電話連結網路至和 運租車網站,無故輸入告訴人之和運租車帳號「L223***650 」、「密碼0955***433」,以此方式接續入侵告訴人之和運 租車帳號使用iRent租車服務,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同法第3 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35 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 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等罪嫌,依同法第363條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 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0號調解筆 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薇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羅袖菁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 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 起算。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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