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嘉(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 具 保 人 楊淑惠(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5313、5937、5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淑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上述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陳俊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訊問後諭知以 新臺幣1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且應定期報 到,由具保人楊淑惠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 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42頁、第4 5至46頁)。嗣本院審理時,本院依據被告住居所(含限制 住居地)地址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但 被告於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並未到庭,辯護人表示 無法聯繫上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69頁),具保人亦稱: 我與被告離婚後,被告去哪裡我也不知道,我們沒有共同的 朋友,我不知道要怎麼聯絡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61頁) 。本院乃囑警至被告住居所(含限制住居地)拘提被告,惟 均拘提未獲(見本院卷第337至349頁、第355至365頁)。本 院再次詢問具保人可否聯繫被告,具保人仍稱:我不知道被 告在哪裡,離婚後我就沒有跟被告聯絡,不知道聯絡方式等 語(見本院卷第369頁),另查被告並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 押之情形,亦未向本院或其他案件繫屬法院陳報其他住處, 且被告於他案亦有未到案經拘提未獲之情形,顯已逃匿,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