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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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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春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952號,本院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18號),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 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之「因過失傷害案件」,應更正 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 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將被告張春成所涉案由 載為「過失傷害案件」,核與被告本案所犯不符,此部分顯 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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