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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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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原 告 陳諺萭 被 告 徐偉庭 居臺南市○○區○○街0○0號5樓之1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 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 則即難認為適法。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陳諺萭對被告徐偉庭、林紫柔(另裁定移由民事庭 審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上載明被告徐偉庭、林紫 柔等人涉犯詐欺等罪,惟經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本院並 無任何被告徐偉庭之刑事案件繫屬,此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查 詢表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所提本件關於被告徐偉庭部分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所得附麗,揆 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就被告徐偉庭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之訴,於法不合,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如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得上訴時, 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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