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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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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501號 原 告 張柔謙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樓 謝宇珊 歐兆傑 被 告 林岑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岑晏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違反洗錢防制 法案件,經原告張柔謙、謝宇珊、歐兆傑分別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 被告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 事庭審理,有各該公務電話紀錄單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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