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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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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碩睿 許家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兼被告謝碩睿於民國111年11月7日10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雲林縣虎尾 鎮墾地里產業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雲97號 道路交岔路口時,貿然前行,適告訴人兼被告許家維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雲97號道路由北往南方向 駛至上開路口,亦未注意而率然直行,2車因而發生碰撞, 致告訴人兼被告謝碩睿受有頭部外傷、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告訴人兼被告許家維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約4.5公 分等傷害。因認告訴人兼被告謝碩睿、許家維均涉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兼被告謝碩睿、許家維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查告訴人兼被告2人業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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