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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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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鈺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 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鈺晴於民國112年2月4日17時18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鎮000 號縣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該路與雲95號鄉道交岔路口 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狀況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告訴人邱莉 楹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158號縣道由西往 東方向直行,行駛至該處,見狀煞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 撞,告訴人因此受有腹壁挫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莉楹告訴被告蘇鈺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 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 ,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雲林縣褒忠鄉調解委員會 調解書、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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