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5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慶和於民國112年4月1日8時5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王阿順,沿國道 一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位於雲林縣○○鎮○○道 ○號高速公路238.6公里北向內側車道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 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 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 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前車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致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由後追 撞同向同車道由蔡宗志(所涉過失傷害犯嫌,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駕駛搭載告訴人林佳美、因前方遇狀況減速停 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致蔡宗志駕駛之自 用小客車往前推撞前方遇狀況停等、由莊和蒿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外傷腦震 盪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 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