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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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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尹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尹均於民國112年5月14日上午11時3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雲林縣○○ 市○○○路00號寶雅斗六民生店停車場入口處起駛欲至對面南 揚街114巷,本應注意車輛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 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且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逆向自路肩起駛,適告訴人 石偊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堅西路由 東往西方向直行至該處欲右轉寶雅斗六民生店停車場入口處 ,見狀急煞而摔倒,並因此受有頭部撞擊、頭暈、左膝擦傷 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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