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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刑事補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刑補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補字第1號 補償請求人 林昆蔗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劉耿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 昆蔗」。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 判決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 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 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 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最 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均明確記 載本件補償請求人為「林昆蔗」,然於主文欄卻記載「劉耿 斌」,此部分顯屬誤載,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此外,依上開說明, 更正裁定並未因而變更原裁定之意旨,是補償請求人仍應於 原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 相關之證明文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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