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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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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速偵字第6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明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第6號 於民國112年1月10日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已確定且緩起訴期 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均 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 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 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 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第6號為緩起訴 處分,嗣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95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且緩起 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內緩起 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確認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 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明在卷,並有雲林縣警察 局斗六分局公正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現場 暨扣案物照片、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可憑,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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