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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宏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緩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064公克,含包裝 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 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 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莊宏揚前涉施用毒品、持有毒品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91、1392號、110年度偵 字第81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偵查中扣案之第二 級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064公克,含包裝袋),鑑定 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上情均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 。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應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前 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鑑驗方式 ,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 亦同視為毒品,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 收銷燬。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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