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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金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緩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金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6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海洛因1包、注射針筒1支,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刑事執行科112年8月9日簽呈(110緩588 卷第40頁)、聲請人檢附之相關案卷足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17日草療鑑字第 1100200109號鑑驗書可佐(毒偵卷第137頁),足認該扣案 物品確係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則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該扣案物品,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裝放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而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一級 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毒偵卷 第13-18、81-83頁),爰依前開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0525公克) 2 注射針筒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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