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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簡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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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港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怡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怡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王怡芬之本案施用情節,犯後坦承犯行,前有多 次施用毒品前科,最近一次經本院以108年度六簡字第123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民國108年8月30日執行完畢之素 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施用毒 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刑罰手段對於此類犯行之 矯治成效存有相當程度之侷限,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 理矯治為宜,暨被告自為國中肆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234號   被   告 王怡芬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居雲林縣○○鄉○○○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怡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 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6、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詎仍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 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 許,在雲林縣四湖鄉某處所,以燒烤玻璃球內毒品吸食煙霧 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應受尿液採驗 人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0分許,為警通知到場採尿 送驗,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王怡芬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㈡ 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紙 佐證警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0分,所採集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之所有人為被告之事實。 ㈢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 佐證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號尿液經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朱 啓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沈 郁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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