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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素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素卿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一號案 件如附表所示之卷宗影本(經隱匿洪素卿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 ),又就所取得之卷宗影本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洪素卿因違反 區域計畫法案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案件審理 中,聲請付與全案卷證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 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犯違反區域計畫法罪嫌,經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港簡 字第192號判決在案,因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 以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本院審酌附表所示之卷 證資料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 利,並符便民之旨,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 ,於遮蔽卷宗內聲請人以外之他人之個人資料(不含姓名) 後,准予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如附表所示之電子卷證光 碟,至於附表以外其餘聲請人提供本院附卷之資料不再提供 ,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取得後, 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應付與之卷證影本或電子卷證(並無警詢卷,警詢筆錄皆附於偵卷中) 1 他卷全部 2 偵字卷全部 3 本院原審卷全部 4 本院簡上卷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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