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玉鍹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 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因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 判確定前所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發函本院定執行 刑「陳述意見調查表」,請受刑人填載擬向本院表示之定應 執行刑相關意見,惟受刑人至今尚未回覆本院。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 ,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 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 」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先敘明。  ㈢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 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 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 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 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 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陳玉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6日 112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9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48號 112年度簡字第195號 日 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10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48號 112年度簡字第195號 日 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11月2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43號(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3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