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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松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松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松霖因竊盜(聲請書誤載為犯不能 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應予更正)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首先於民國112年9月12日 判決確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前述日期之前, 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 ,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聲請人據此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 於113年1月3日將定執行刑意見書暨如附表所示定應執行刑 案件一覽表送達予受刑人,經受刑人函覆表明無意見,此有 被告函覆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49頁),已 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本院並審核有關卷證後,認本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罪質及所 侵害之法益均相同,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刑 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 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對於本件定 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表:受刑人李松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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