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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家浚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 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3「確定判決」欄「1 10年度簡字第28、67號」、「110年度訴字第634號」、「111年 度港金簡字第2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11年度港金簡字第 2號」、「111年度簡字第207號」、「111年度簡字第20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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