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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龍文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聲他字第821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明定。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凡檢察官有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均屬之, 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與否之決定,仍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 疇,不應侷限於已核發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抗字第16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各罪之實體裁 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 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 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 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 限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檢察官在有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定所 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 受刑人自得以其有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 ,憑以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 參照)。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 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 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 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 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 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 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 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 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 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 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 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 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 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 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 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 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 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 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 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 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 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 ,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 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 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 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 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 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 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 度台抗字第67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龍文海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各罪所 處之刑,前雖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 執行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03號裁定認聲明異議人所 犯附表編號1之罪為最早確定之科刑判決,附表編號10②之罪 係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又因附表編號10①②③之 罪已經確定判決合併定一執行刑,因而就聲明異議人所犯附 表編號1至9、11至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5年10月(罰金刑不在聲明異議範圍內,不予論述),聲明 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 抗字第48號分別駁回抗告、再抗告而確定,檢察官並依上開 確定裁定所定執行刑,接續執行附表編號10之刑,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觀諸聲明異議人向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之刑事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狀所載 ,聲明異議人係請求檢察官將附表編號1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單獨執行,其餘附表編號2至13部分,再向法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刑,經檢察官以民國112年12月29日雲檢亮土112執聲他 821字第1129036739號函,函覆聲明異議人其所犯附表編號2 至13所示各罪如重新組合定刑反可能更加不利,而否准其請 求。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確認,檢察官以上開函文駁回 聲明異議人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決定,可認是檢察官執行指揮 之處分,聲明異議人對此聲明異議,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㈡首先,附表編號1至9、11至13所示各罪,既已經本院111年度 聲字第80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已發生實質確定力 ,且所包含之案件皆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 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 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此部分並無疑義,則上 開裁定既因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作為定刑基礎之各裁判亦 無變動情形,依前述說明,自不得將上開裁定所列各罪之一 部或全部抽離,重行向法院聲請定刑。其次,按數罪併罰之 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 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 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整體刑法目的 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 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 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 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 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12年度 台抗字第776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縱依聲明異議人所 述將附表編號1乙案個別抽離,其餘附表編號2至13等罪重為 定刑,亦應在該等罪中最重刑期以上(即編號11①之有期徒 刑4年8月),以附表之罪中曾經定刑部分作為內部限制下, 在前述各罪之加總刑度(計算式:1年+1年+1年+1年1月+5月 +10月+6月+2月+4年3月+7年10月+5年8月+4年=27年9月)以 下重為考量定之,之後再接續執行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有期 徒刑5月,其重新組合、定刑結果,相較依本院111年度聲字 第803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5年10月,再接續執行附表編號1 0之刑,並無使聲明異議人明顯獲益,甚或將使聲明異議人 受顯然之不利益,應無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 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 要。聲明異議人徒主張抽離附表編號1之罪,以附表編號2之 罪為基準,未慮及因抽離附表編號1之罪後,其餘各罪回復 未定刑狀態應以原宣告刑或應執行刑為計算,而妄言本件客 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顯 然有誤。  ㈢又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 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 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 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 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 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 查聲明異議意旨所引之他案裁判,或使受刑人大幅減輕刑度 ,但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況不同 案件之犯罪態樣、情節輕重、一再干犯之態度、行為惡性、 反社會人格程度均不相同,所為刑罰之量定自屬有別,並無 相互拘束之效力,自難比附攀引他案量刑,據以為指摘之理 。  ㈣綜上,檢察官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拒絕聲明異議人請求另 重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聲明異議意旨所指各節,或係置 檢察官上開函文明白說理於不顧,或重執個人主觀臆測而為 指摘,俱難憑以認定檢察官上開處分為違法或不當,檢察官 否准聲明異議人上開重定執行刑之請求,於法尚無違誤,是 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20,000元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4日晚間6、7時許 ①108年7月13日晚間10時許 ②108年7月13日晚間10時許起至108年7月15日晚間9時30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①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6分許 ②107年10月22日中午12時50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11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42、66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308號、107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38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第1968號、第2233號、108年度偵字第1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8號 109年度訴字第15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判決日 109 年5 月21日 109 年6 月17日 109 年6 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8號 109年度訴字第15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確定日 109 年5 月21日 109 年7 月14日 109 年6 月23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251號 ①編號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419號 ①編號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6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4次)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①107年8月17日或18日某時許 ②107年9月7日某時許 ③107年10月14日某時許 ④107年10月17日晚間6時44分許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許 ②108年7月29日上午7時30分許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4分至同日下午5時10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308號、107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38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第1968號、第2233號、108年度偵字第1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3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3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判決日 109 年6 月23日 109 年7 月10日 109 年7 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確定日 109 年6 月23日 109 年8 月11日 109 年8 月11日 備 註 ①編號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61號 ①編號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34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藥事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後之某時許 ①109年3月27日晚間7時42分許 ②109年4月9日上午11時37分許 109年3月28日上午5時22分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97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5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4號 109年度訴字第710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75號 判決日 109 年6 月30日 109 年10月20日 109 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4號 109年度訴字第710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75號 確定日 109 年8 月12日 109 年10月20日 110 年2月2日 備 註 ①編號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688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588號) ①編號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22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等 販賣第二級毒品等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0,000元 ②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25,000元 ③有期徒刑3年7月 ①有期徒刑4年8月 ②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0,000元 ③有期徒刑3年8月(4次) ④有期徒刑4年(4次) ⑤有期徒刑3年7月(6次) ⑥有期徒刑1年10月 ①有期徒刑3年7月(11次) ②有期徒刑3年8月(4次) ③有期徒刑3年10月 ④有期徒刑4年(3次,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⑤7月 犯罪日期 ①0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109年3月19日凌晨1時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②109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109年6月1日止(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③108年12月12日 ①108年1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②108年1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至108年11月18日凌晨2時22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③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30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④109年1月8日晚間10時許 ⑤109年1月12日0時1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月20日,應予補充更正) ⑥109年2月8日晚間6時許 ⑦109年2月18日晚間8時許 ⑧109年2月22日晚間9時15分許 ⑨108年12月19日晚間8時許 ⑩108年12月20日上午8時40分許 ⑪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許 ⑫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許 ⑬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2分許 ⑭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 ⑮109年2月18日凌晨2時許 ⑯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56分許 ⑰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許 ①107年10月16日上午11時10分許 ②108年7月6日晚間6時許 ③108年8月初某日 ④108年8月13日 ⑤108年8月14日 ⑥108年8月15日 ⑦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7分許 ⑧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許 ⑨108年9月27日上午9時48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⑩108年10月8日上午7時51分許 ⑪108年11月15日上午11時50分許 ⑫108年11月24日晚間9時53分許 ⑬108年11月26日上午9時51分許 ⑭108年12月16日晚間11時7分許 ⑮108年12月31日晚間10時52分許 ⑯109年1月11日晚間10時42分許 ⑰109年1月18日晚間11時37分許 ⑱108年11月14日晚間11時38分許 ⑲108年11月14日中午11時56分許 ⑳108年11月16日凌晨4時13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147號、第2155號、第4485號、第71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565號、第8097號、109年度偵字第3261號、第3647號、第3775號、第41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03號、第2665號、第3115號、第4547號、第4723號、第4724號、第68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59號、第749號、第820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109年度訴字第514號、第540號 109年度訴字第888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 判決日 110 年2 月20日 109 年11月12日 110 年5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59號、第749號、第820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109年度訴字第514號、第540號 109年度訴字第888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 確定日 110 年3 月26日 110 年3 月26日 110 年6月15日 備 註 ①編號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併科罰金30,000元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96號 ①編號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併科罰金30,000元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93號 ①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40號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2次)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3日(2次)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480號、第6596號、第73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8號 判決日 110 年11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8號 確定日 110 年11月30日 備 註 ①編號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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