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鄭群興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 聲字第10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鄭群興因竊盜等案 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4號(下稱原裁定)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7年10月、1年4月,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及 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12年 度抗字第178號、112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駁回抗告及再 抗告而確定,惟聲明異議人認為原裁定量刑過重,違反憲法 比例原則、司法院恤刑政策,原裁定應將定應執行刑之數罪 刑度加總後乘以0.67作為聲明異議人之應執行刑,故原裁定 有過苛之虞,爰請求裁定較輕之刑度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 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執行之 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 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 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 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 ,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之 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 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依前揭 規定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1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原裁定於112年3月15日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1年4月,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 及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12 年度抗字第178號、112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駁回抗告及 再抗告而確定,此有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該案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㈡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固指摘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過重,惟聲明 異議之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已如前述, 且原裁定既已確定,即生實質上之確定力,聲明異議人既係 對原裁定不服,僅能以該確定裁定有違背法令不當為由,另 循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該已確定之裁定聲明異議之餘 地。因此,聲明異議人執前詞聲明異議、聲請本院更定其刑 ,程序上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