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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家浚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家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及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1年1月,並移付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 2年度港簡字第48號),且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重新 核算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 覆核卷內資料無訛,檢察官於重核假釋後再聲請本院裁定其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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