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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虎交簡字第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交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ISORAM SOMCHAT(泰國籍,中文名:宋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WISORAM SOMCHAT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於同日20時許」補充為「於同日19、 20時許」外,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本案酒駕經警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 85毫克,未肇事,無犯罪前科,犯後坦承犯行,及國小畢業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廖云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63號   被   告 WISORAM SOMCHAT(泰國籍)             男 50歲(民國62【西元1973】                  年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雲林縣○ ○鄉○○路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ISORAM SOMCHAT(中文姓名:宋采)於民國113年1月28日7 時許起至同日10時許止,在其雲林縣○○鄉○○路000號居所飲 用藥酒後,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其明知服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0時許,自上址駕駛騎乘微 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1時許,行經雲林縣褒忠鄉 臺19線道路與雲158線道路交岔路口,因闖紅燈為警攔檢, 並於同日21時11分許,經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8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WISORAM SOMCHAT於警詢及偵訊中 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酒後駕車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檢 察 官 李 鵬 程 廖 云 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 貴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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