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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虎簡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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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品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9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程品淇犯竊盜罪,處拘役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睡衣2套(共價值新臺幣780元)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程品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30 日上午8時31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0○0號「瑪格莉內衣 」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架上之睡衣2套( 共價值新臺幣780元),得手後隨即騎車離去。嗣經該店負 責人程亭瑄發現上開商品遭竊,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㈡案經程亭瑄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程品淇於警詢筆錄及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程亭瑄於警詢筆錄中之證述。 ㈢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擷圖5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其素行不佳,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圖不 勞而獲,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 觀念。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表示願與告訴人和解, 惜未獲告訴人諒解(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其態度尚佳, 又其竊盜犯行係以徒手為之,犯罪手段平和,所竊得之財物 尚未歸還告訴人,其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尚非嚴重等情。復 酌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目前經商,經濟狀況勉以維 持(參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資料),另其患有關於精神方面 病症(見其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等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四、沒收部分:被告所竊取之財物即睡衣2套(共價值新臺幣780 元),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記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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