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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虎簡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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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瑞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瑞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細故與鄰居即告訴人 發生爭執,未思理性溝通,任意辱罵告訴人,所為實非可取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無前科紀錄之素行、告訴人所受侵害之程度,暨 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涉及當事人隱 私不予揭露,詳見偵卷第9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829號   被   告 許瑞明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號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瑞明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許,因細故與陳金 治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鄰里及到場處理警 員得以見聞之雲林縣○○鎮○○里○○000號前道路,以「幹你娘 雞掰」、「幹你娘」、「你娘雞掰」等語辱罵陳金治。 二、案經陳金治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瑞明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金 治指述相符,並有現場處理員警密錄器所攝內容在卷可資佐 證,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黃 煥 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書 記 官 沈 郁 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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