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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6

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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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殘留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注 射針筒乙支、吸管乙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開被告甲○○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包、注射針筒一 支、吸管一支,經送驗結果海洛因一包淨重○‧一二公克確係海洛因,此有法務 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注射針筒一支及吸管 一支內均殘留有海洛因成份,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88)綱得字第一三九二四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查,是上開殘留有海洛因成分 之注射針筒一支及吸管一支,因與殘留之海洛因呈無法分離之狀態,而海洛因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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