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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8

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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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開被告甲○○所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包,經送驗結 果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六七公克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 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 (88) 綱得字第○九四三四號鑑驗通知 書一紙附卷可查,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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