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6

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70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結晶一包及吸食器一支,除吸食器一支 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乙○朝智字第二二二三三號 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廢棄外,結晶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定係甲基安 非他命(合計淨重○‧七八公克、包裝重○‧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 九年五月五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О二八三六七號檢驗通知書附卷可稽。 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扣案之結晶 檢驗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 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倪 彰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