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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6

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70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彈匣壹個及改造子彈 陸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四條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亦有 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沒收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 0)及子彈六顆(送鑑定改造子彈九顆,試射三顆,餘六顆)部分,經送驗結果 ,手槍認係由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 、金屬撞針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子彈認係由玩 具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九˙二MM金屬彈頭而成之改造子彈,經取三顆實際試射 ,可擊發,槍、彈均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紙 附卷可稽,上開槍彈與扣案之彈匣一個均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單獨聲請沒收,經 核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第一項主文。 三、至於聲請人聲請沒收試射後之改造彈殼三顆部分,並非違禁物,不符合單獨宣告 沒收之要件,故此部份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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