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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4

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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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九日 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 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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