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易字第20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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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0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調偵字第九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 文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李 坤 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