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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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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九十年交易字第二 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 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規 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刑事案件,即本院九十年交易字第二一0號過失傷害等 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八月三十日宣判。則 原告在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說明, 即不合法,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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