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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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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北港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以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九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七月十四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 簡易庭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九九號刑事簡易判決一份在卷可稽。嗣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八月六日、八月十日向 執行檢察官報到,受刑人均未依令報到,而經執行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開 具拘票指揮警方拘提受刑人,經警多次前往查緝,均未拘獲受刑人,有送達證書 三紙與拘票一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認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未服從執行保護管束 之命令,即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 報告一次,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本院經核受刑人未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 十四之二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 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其顯違反執行保護管束之命令,且情節重大,應 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刑法第七十四條之 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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