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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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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 )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 年,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罪,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無不合,有右揭兩案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 明 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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