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4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受刑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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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