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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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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本 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六交簡字第三四號(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七三一號)判處罰金壹萬參千元,緩刑二年確定,並於八十九(聲請書誤繕為 九十)年四月八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罪,經本院於九十年 七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虎交簡字第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 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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