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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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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原審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 卷可稽。其上訴期間應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屆滿(加計在途期間二日)。上訴人 竟遲至同年月十二日始提起本件上訴,復有本院收文章可稽。揆諸上述,其上訴 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玲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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