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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3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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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及二萬元,由具保人 乙○○分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聲請人以本案業經判決確定發交執行,被 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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