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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1

妨害兵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緝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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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八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下同)七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第三條第五款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 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 釋,本件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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