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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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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一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紀 文 勝                         法官 冷 明 珍       法官 趙 思 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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