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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拆除地上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年度簡上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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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吳宗儒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 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勝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件拆除地上物事件,因被上訴人前已就訟爭土地(即座落 雲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提出分割訴訟,經由 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103 號判決後,復經上訴由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審理,為免將來兩訴訟裁 判結果發生歧異矛盾,本院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茲查該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臺南高分院於民國112 年11月 30日判決並已確定在案,此有上訴人所提出之臺南高分院11 0 年度上字第284 號判決書影本及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該案判 決確定證明影本等在卷可稽。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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