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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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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黃邱秀雲 送達代收人 林琨茗 被 上訴人 吳若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 年1 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一紙可據,上 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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