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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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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8號 原 告 張魏秀蘭 張宏銘 張畯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 被 告 王釋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交訴字第五九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偵結起訴(112 年度偵字第5252號),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 中(112 年度交訴字第59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 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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