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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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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陳聖洋 訴訟代理人 陳賴富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森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1,469,606元【計算式:(870地號土地:355.80㎡5,500元1 /5)+(871地號土地:161.00㎡5,500元11/100)+(872地號土地: 79.71㎡5,500元11/100+(873地號土地:656.03㎡5,500元11/1 00)+(874地號土地:656.27㎡5,500元9/20000)+(875地號土地 :882.04㎡5,500元11/100)+(880地號土地:177.94㎡5,500元 9/20000)=1,469,6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原告 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3,55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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