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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54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水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金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4,553,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21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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