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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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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郭烈山 代 理 人 陳玉民律師 相 對 人 王韋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韋迪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王逢祥、王宣淇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年10月21日起至110年10月 2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 登記在案。茲相對人王韋迪及第三人王逢祥、王宣淇於108 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詎屆期未為清償, 尚欠聲請人2,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爰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 單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王韋迪及第三人王逢祥、王 宣淇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 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1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林內鄉 烏塗 944 4876.85 6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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