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 相 對 人 林鳳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 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玄正於民國105年4月21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 35年4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 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林玄正於105年4月21日向聲請 人借用3,100,000元,嗣於108年6月12日死亡,相對人林鳳 敏及第三人林玄昇、林凰台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利 義務,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由相對人林鳳敏分割繼承, 且已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林鳳敏名下,詎自112年8月21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869,876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暨 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 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12月27日雲院宜非平決112年度司拍 字第117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2 年12月29日發生送達相對人林鳳敏、第三人林玄昇之效力, 於113年1月2日送達第三人林凰台,惟其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1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西螺鎮 西螺 521-2 1003 100300分之5694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17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4209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一層40.69 二層52.59 三層52.59 騎樓13.95 159.82 陽台 15.02 全部 共有部分:西螺段4205建號、157.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7030分之12425 西螺段4261建號、7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780分之5917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