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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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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陳恩宗 相 對 人 吳敏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敏政於民國112年2月16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吳友順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2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敏 政及第三人吳友順於112年2月1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面 額為50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 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3年1月5日雲院宜非信決112年度司拍字 第120號函通知相對人吳敏政、第三人吳友順表示意見,該 通知已於113年1月21日發生送達相對人、第三人之效力,惟 其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北港鎮 劉厝 109 2237.47 8分之1 002 雲林縣 北港鎮 劉厝 131 2438.99 8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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