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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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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淺 相 對 人 阮美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3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 37年7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 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7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2,5 00,000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916,648元及 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雲林 縣土庫鎮農會信用部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放款戶資料 一覽表查詢、擔保放款分戶卡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11月16日雲院宜非信決112年度司拍 字第89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查相對人已遷出國外,嗣 經本院依聲請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8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海豐崙 朱丹灣 269 635.42 100000分之3180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89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272 雲林縣○○市○○○段○○○○段00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0號三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71.34 71.34 陽台 11.84 全部 共有部分:海豐崙段朱丹灣小段1288建號、1089.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180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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