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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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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劉科誼 江鎮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素卿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劉科誼、江鎮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以 雲院宜民華112年度司聲字第228號函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 新臺幣1,000元,並已先後於112年12月26日、112年12月28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等迄今未為 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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