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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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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 原 告 劉宇展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上開 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又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 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 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 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 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 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 3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劉子瑜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 原告訴之聲明為:「㈠先位聲明:確認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 8月12日所立之公證遺囑(下爭系爭遺囑)無效。㈡備位聲明: 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有2分之1之 特留分權利存在。」又原告所提先、備位聲明乃預備合併之 訴,揆諸前開說明,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 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遺囑 無效之目的,係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屬財產權訴訟, 訴訟標的價額應原告因該遺囑不生效力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 定之,且該價額高於備位聲明即原告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 所示遺產之特留分,是自應以先位聲明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而依原告起訴狀所提之附表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額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1,002,942元【計算式:585,466元+269,279 元+14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因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稱將陳報不動產價格鑑定公司重新 估算不動產價格,故嗣後若因鑑價認定遺產價格增加,則再 行計算增徵裁判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1 雲林縣○○市○○段00地號土地 94.43 全部 585,466元 2 雲林線斗六市○○段000地號土地 45.64 全部 269,276元 3 雲林縣○○市○○里○○路000巷0弄00號房屋 全部 148,200元 合 計 1,000,942元 備註: 上開價額,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核定價額(即公告現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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